宋朝的蓄妓风气

宋代乐户、*的来源及其户籍管理基本上沿袭唐代的制度,乐户为世袭制。宋唐一脉相承,乐户、艺人一旦入籍,世代相袭,不得随意脱籍。乐户被放遣为良民或乐籍女子被良人娶纳为妻妾,均须经过官府批准落籍免贱之后方可从良。但宋代盛行罚良为娼制度,据《宋史?刑法志》记载:以罪犯人的妻女,陪军队中没有老婆的光棍汉睡觉。这样就导致军队的士兵到处虏掠良家妇女,诬蔑她们是强盗的家眷,把她们送到官府治罪,然后再分配到军营做临时的性伴侣。由此可见,宋代卖良为娼现象十分普遍,这是唐代所远不及的。对于城市妓院买良为娼,宋代统治者不仅不加禁止,而且大力推行“设法卖酒制度”,等于是提倡以售色辅助经商,这就导致民间女子大批自卖或被掠卖。南宋时还出现了专门买卖娼妓的“牙侩”。所以,买良为娼实际上成了宋代市妓的主要来源,甚至地方官妓中也有买卖良家女子入籍者。

宋代乐户、*的社会地位与唐代相同。据《宋刑统》记载:在服役的壮丁、工匠、杂役及工、乐、杂户,包括在籍的乐伎逃亡的,一天及以内的打30大板,10天及以上的罪加一等,直至判3年徒刑。由此可知宋代‘乐户’、‘太常音声人’的社会身份仍与工户、杂户一样,都属于“贱民”阶层,毫无人身自由,如果逃离职守,将被判刑。该书规定:乐户、太常音声人只能与他们地位相等的人结婚;如果男的娶地位高的人做老婆,是犯罪行为;经官府批准后,落籍从良的*,可以随意嫁人。因此,终宋一代,*落籍从良后嫁给官员、文人为妾的现象比较常见,甚至还有嫁给士大夫为妻最后被封为命妇的,如《鹤林玉露》中说:“韩蓟王(韩世忠)之夫人,京口娼也。”韩世忠有四名妻妾分别被封为白氏秦国夫人、梁氏杨国夫人、茅氏秦国夫人、周氏蓟国夫人。其中梁氏、茅氏和周氏都是*出身。梁氏杨国夫人就是我们大家熟知的在金山擂鼓击金的梁红玉。

宋代已开始对乐工、*的服饰加以限制,以作为卑贱身份的标志。《宋史?舆服志》记载:非官办的妓院的*,只许穿皂、白色的衣服衣,不许穿紫色的衣服。

宋时蓄歌妓的风气很盛行,贵族、文人与歌妓酬唱、交往也很普遍,有些文人更把歌妓引为知己,当时的文学作品中就有不少开于歌妓的描述。宋人传奇故事中有不少女主角都是歌妓。晚唐以温庭筠为代表的花间派诗词,与歌妓的关系更是密不可分,从内容和形式上看,花间派词主艳情,柔媚婉约,与“倚声填词”、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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