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美国的司法制度,李娇娇倒是有一定的了解,知道美国实行所谓的程序正义,而非中国一样坚持实体正义。

什么是程序正义呢?就是美国司法机关并不关心究竟是谁对谁错,一切按照固定的程序操作,即使造成了冤案,司法机关也不用承担任何道义上的责任(当然赔偿金还是要给的)。可一般老百姓对于冤案的承受力是有限的,如果法官判错了案,杀错了人,最后证明被杀掉的是无辜的,怎么办?你能和一般的老百姓讲道理,说我们法官一切都是按程序办的,杀错人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

为了解决这个致命的问题,聪明的司法机关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实行了陪审团制度。法院不再是法院,而是一个控方和辩方两只足球队的比赛场。法官只起一个维持秩序的裁判的作用,最终嫌疑人是否被判有罪,由陪审团来判断。而组成陪审团的陪审员都是一般的老百姓,与司法系统毫无关联。即使陪审团判错了,也可以用自己对于法律的无知来搪塞。

这样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法官对于重案不承担责任,责任转移到陪审团手中,老百姓对于法官的怨恨程度大大降低。缺点也是明显的,首先是陪审团做出的决定,一般而言并不比法官高明――对法律的不熟悉所致,这是大家都能理解的,毕竟都是老百姓嘛。其次,陪审员一样是人,心理承受力说不定还不如法官。所以也经常听说,当过陪审员的老百姓,因为知道自己过去错判案子,导致无辜者被冤杀,而出现精神问题甚至自尽的。这也导致了可能判处死刑的重案,陪审团都很难凑齐人。即使凑齐了,很多时候陪审团也倾向于做无罪或者轻判。辛普森杀妻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大家都认为他杀人了,民事法院也判处他赔偿受害人家属,可陪审团最终却宣告他无罪。用一句话来说,就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情况,使得在没有十足信心取胜的情况下,控方会倾向于让辩方签署认罪协议,相应的,控方减轻自己所要求的判刑。这种控辩双方的妥协和交易在美国是合法的,当年的李文和间谍案闹得沸沸扬扬,结果也是控辩双方签署协议,李文和承认其中一项控罪,政府收回其他58项指控并将其释放。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表面上是控方取得了部分的胜利――李文和毕竟认罪了嘛――可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帕克在宣判李文和当庭被释放的同时,向李文和连连道歉,事后美司法部和能源部共支付李文和89.5万美元赔偿金,美联社、《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洛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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