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节夜探曹操

5、减免酷刑,减轻对人民的高压统治。

历史上各朝刑法中的酷刑,无外乎应用在两个方向:定罪前的审讯和定罪后的惩罚。

相比现代司法制度,由于古代在相关技术与经验上的落后,导致对罪犯的取证不可能如现代司法这般明细;甚至不乏有时候之所以把一个人认定为罪犯,依据的仅仅是差官的个人直觉。

此外,有的时候即便差官明知一个人就是罪犯,但却由于事发时的证据无法提取(比如现代取证手段的录音或是录像等等),而罪犯又不肯认罪。这个时候,仍然免不了要用酷刑来使其就范。

而定罪后的酷刑惩罚,则是为了制造恐惧,在人们在内心深处植下‘一旦犯罪并被抓到就必定生不如死’的意识。以这种深层的恐惧感来威慑人民,使人民不敢轻易犯罪。

综合种种,虽然酷刑是极不人道的,极不利于全社会的民主意识觉悟。但是,在眼下这个时代却又不能完全将之取缔。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吴凡才建议只将酷刑有所选择地减免,而不是彻底免除。

6、取消刑法中的连坐制度。相应地,增加对罪大恶极者的**残害。

连坐与定罪后的酷刑作用基本一样,都是为了让人民产生一种恐惧心理。

实际上,连坐只能算作是酷刑中的一种,只因连坐对整个社会的遗害远远大于其它酷刑,因此被吴凡单独提出来。

在这条建议上,吴凡以自身做则,将关押在洛阳大牢中的司马懿家人全部释放。这也是为什么吴凡在抓到司马懿家人后,并没有立即将之腰斩于市的原因。

但是,取消连坐后,势必会令人们对犯罪的恐惧心理降低。和平时期,风调雨顺的年代,或许还不会显露出什么问题。但若处在战争时期,灾害频仍的年代,就可能全国上下遍地贼寇,一发不可收拾。

因此,吴凡在这个问题上虽然建议取连坐制度,但却同时建议增加对罪恶极大者的**残害,比如凌迟,比如把竹签钉手指等等。

当然,对于并非罪恶极大者,则仍然依照第5条建议,尽量减免酷刑。

尽管如此,吴凡所建议的这个对罪恶极大者不但要施加酷刑,而且还要格外残忍的建议,却是在后世人\权领域产生了极大的争议。赞同者有之,质疑者亦有之。然而,出于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吴凡的这条建议在当时来讲,却是在取消连坐之后必不可少的。

7、官员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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