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案、定案后,因为要交与顶头上司“刺史”审核,因此县令要写“汇报公文”,名曰“禀帖”。里面的内容除了谦逊客套话,再加自己为何如此判决的理由外,便是“判词”,按照规定,地方长官处理民事纠纷,结案宣判的时候都要写“判词”。

“判词”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要求必须用对仗工整的四六体骈文,称为“骈体判”。既要引经据典符合法律条文,还要文采斐然琅琅上口,久而久之,竟形成一种新的文体“判词”文体。

历史上著名人物白居易便是写“判词”的高手,白居易文集里的《甲乙判》,就是他宦海生涯里处理案件的判词总汇,词理纵横,文笔灿烂,援引法律条文精辟准确,且幽默风趣不悖人情道理,后人称“百读不厌”。

不过这种“判词”有一种缺点便是过于追求文笔华丽,没有考虑到普通民众的领悟能力。而正是因为“判词”顽奥难懂,并不被寻常百姓接受,因此,熟悉民情的丁晋判案的时候,通常要作出两种“判决书”。一种是“骈体判词”,写就交与上面领导审核;而另一种简单明了,多采用当地方言俗语,张贴为告示,示百姓知。

有一个例子可以形象地说明丁晋这种“通俗判词”地情况。起因是一对夫『妇』为日常鸡『毛』蒜皮的事吵架。被邻居告到县衙里,县令丁晋过目后,批“判词”为宦海风流49

夫妻反目,常事;两邻首告,生事;

捕班申报。多事;本县不准。省事。

因为他妙笔生花。以通俗易懂的家常话,代替深奥判词,而且幽默诙谐中解决邻里矛盾。因此百姓称赞为“花判。

书归正传,上文提到。丁晋因为判决的不同意见,而和“刺史”宇文成发生了冲突,这个案子便是轰动邻近数州,甚至惊动京城刑部大堂的“叔侄通『奸』案”。

并州当地,流行着一种“童养媳”地风俗,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女孩,待到成年正式结婚。这虽是一种落后不合礼制地习俗,但存在即是道理,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只能把她给了别人求条活路;而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也可以大大减少结婚的开支。这种“你情我愿”的事情,只要不触及朝廷利益,在古代是被允许的。“叔侄通『奸』案”说地便是一桩“童养媳”长大后,发生意外变故地案子。

当地有农户浦家,其子浦阿四在八岁时,定了一名七岁大地“童养媳”王氏。结果浦阿四在十岁的时候意外夭折,“童养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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