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就像是癌症一般,贪腐会跟着政权的诞生而产生,会在不经意的时候从正常的官吏官员当中异变出来,然后成为顽疾,在官僚体系当中生长,摄取养分,自动自发的壮大自己,然后破坏原本身躯的各种技能,直至和原本身躯体系同归于尽,然后又会在新的身躯之中复生。

而且有意思的是,正像是人体各个器官都可能得癌症一样,贪腐也同样可能会发生在任何区域任何地方。

上古时期,《夏书》有言: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西周时期,《尚书·吕刑》之中定了官吏的五过之疵。

到了秦朝时期,皇帝制度、郡县制度正式建立,有关官员贪腐的法律进一步系统化、体系化。官吏私自挪用或盗用政府金库里的金钱,以盗窃罪论处;税收人员制作假账、私藏税款的,和制作假钱同罪;甚至第一次明确表达了官吏使用公务车,以公务为名义,用公家车马谋取私利的,都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秦代素以法度严苛著称,对待官员更是如此。各级官员之间实行连坐,而且鼓励官员之间互相检举揭发,所谓一人犯法上下牵连。

这种严酷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官员权责明确,不敢胡乱作为,但其极端化的副作用也很突出,甚至有时候冤假错案比真的贪腐还多……

毕竟后世冤假错案都是屡见不鲜,更不用说在各种手段都落后的秦代了。

于是乎到了汉代,见到了秦朝治理贪腐的弊端之后,汉王朝结果又听信了儒生的那一套,以什么道德标准来作为衡量,寄希望于针对于官员的出身选拔考核,以孝廉等美名的德行厚重,温良恭俭之人作为地方官吏和中央大员,起初确实也有不错的效果,但是么……

在利益面前,道德也就只能撂下一句耗子尾汁就躺倒让其施为了。

所以到了后期,汉代贪腐比秦代更严重,当然,秦代时间太短,也不值得是一个好的参考对象,而秦代的贪腐的严格律法制度,包括连坐等等,可以参考但是不能一律照搬?毕竟再好的制度,执行者依旧是人。

若是斐潜真的将秦代律法一律照抄过来,搞不准反倒是给了贪官更好的机会来清理政敌……

所以在韦端递送了第十版,还是第十一版的《贪腐律》之后?斐潜勉勉强强的通过了,并且表示还有可能随时修正。

而《贪腐律》正式确认之后,便是有一个问题摆在了斐潜的面前?也是许多人盯着的节点,斐和,斐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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