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0日,张文驾驶汽车去正修制药公司外运废品。进入厂区之后,张文立即将车辆调头,沿着生产车间旁的厂内道路倒行。由于仓库前地方狭窄,只能提前倒车。

张文把头伸出车窗向后瞭望。这段道路约有几十米,靠车间一侧的绿化带长着一人多高的松树。松树枝叶茂盛,长得墨绿墨绿的,树后面什么也看不见。现在是工作时间,厂路没人行走。张文继续倒车,再走十几米就到仓库了。

突然,绿化带的树后出来一个女人,这个女人边接听电话,边向后倒行。此时,汽车车身已经过去了大半,再有一两秒钟,汽车就会驶过去。张文一惊,急踩刹车,汽车立即停住了。从树后出来的人的身体却撞到了汽车门上,摔在车轮旁边的路边条石上。

张文急忙下车查看,这个女人的头歪在路边,人已昏迷,地上流了一滩血。

张文一手托着伤者,另一只手掏出电话报警,并向120打电话要求救治伤员。120急救车很快就来到现场,把伤者抬到车上送进了医院。张文跟到医院,把口袋里的钱都拿了出来,又打电话通知家人,先送钱救人。

交警经调查后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在封闭厂区内,不属于交通事故,应该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由公安机关直接查处。

公安机关认为:伤者崔艳颅骨骨折,脑脊液渗出,属于重伤,张文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认为:“张文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张文抗辩道:“我在倒车去仓库时,崔艳从厂内绿化带树丛后边打电话边退行下路,撞到我的车门上倒地受伤。这是意外事故。我没有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张文的辩护人东华律师事务所的谌律师认为:“张文是否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则必须确认张文是否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受害后果发生。”

公诉人提出:“张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害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谌律师反驳道:“公诉机关只看崔艳重伤之结果,而未客观分析崔艳重伤之原因。其认定张文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根据交警的现场勘察结果,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从厂区路口到事发地点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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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身边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快小说只为原作者长白老叟的小说进行宣传。欢迎各位书友支持长白老叟并收藏法律在身边最新章节第八章 受贿之恨晚年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