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的一天上午,东华律师事务所的谌律师接到一个电话:“谌律师,我是齐君,有个汪辉晓朋友想找你代理案件,不知是否有时间?”

“快到年底了,手头的活挺多的。你让他先来谈谈,看情况定。”

齐君说:“他是我的好朋友,不管怎样,请你一定帮忙。”

放下电话不久,汪辉晓找到谌律师,请他为自己一起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代理。

十几年前,建筑商岳洋向汪辉晓借了89万元钱,双方协议约定每月3%的利息。借款期满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岳洋用建成未出售的10套房屋抵顶借款及利息。但合同中却写了一句话“以上房屋的出售由双方共同处理。卖房款还清借款后,余款还给岳洋,超期借款按原借据超期月计算,月利率为3%,原签订的欠款合同仍有效。”

双方签订协议后,汪辉晓接收了房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因这些房子没有水电配套系统,十年间,汪辉晓只出售了三套房产收入了448000元,出租两套房产收入85000元,维护房产支出15万元。岳洋从来没有提出异议。

十年后的去年,汪辉晓剩下的七套房子被政府征收拆迁了。汪辉晓选择了产权调换,开发商给汪辉晓调换了七套商业房产。谁知,东华市此时的房地产价格突然飞速上涨,汪辉晓刚刚调换到手的房屋一下子增值了将近一倍。

岳洋找到汪辉晓提出:“你调换产权的房屋增值的价值应该属于我所有。”

汪辉晓认为:“拆迁补偿后的房屋增值不是出售获利,不应该归岳洋所有。十年间,抵债房屋一直处于亏损管理状态,岳洋从无异议。这些房子的产权十年前就已经变更为自己所有,拆迁调换的房产增值应该属于自己所有。如果岳洋要求享有房产增值价值,则应该支付欠款十年的利息。因为双方的抵债协议约定:‘超期借款按原借据月利率3%计算,原签订的欠款合同仍有效。’”

汪辉晓没有接受岳洋的要求,岳洋便向东华区法院起诉汪辉晓,要求分配调换产权的房屋增值价款。

一审法院驳回了岳洋的诉讼请求。岳洋上诉后,中级法院认为诉讼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属于抵押合同,双方签订协议时,债务消灭,但双方期待房屋出售时可能升值的价值属于岳洋所有。中级法院改判岳洋自签订房屋抵债协议后不再支付利息,汪辉晓应将房屋增值的200万元归还给岳洋。

中级法院审理案件时,汪辉晓请了当地有名的丛博文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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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身边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快小说只为原作者长白老叟的小说进行宣传。欢迎各位书友支持长白老叟并收藏法律在身边最新章节第八章 受贿之恨晚年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