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举报内容很直接,也很简单,马组长第二天就派人去了一趟工商局,出示了相关的证件,调取了滨港国际的公司章程。

新的公司章程是一个月前变更的,股东一栏中没有清风的名字。但在之前备案的旧公司章程中,有清风的名字,持股25%。

然后又调取了工商备案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资料,也没有发现清风的名字。情况已经很清楚了:清风曾经在外持股,但在进行此轮干部竞聘的笔试之后,清风转让了股份,也就是说,举报信中所说的情况,目前已经不存在了。

有关领导干部持股的情况,《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马组长掌握的主要有这么几个法律或文件:一个是2009年中办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一个是国资委2008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在这些《规定》或者《意见》中,的确对国有企业的干部持股做了禁止性的规定,但不是全面禁止,而是针对几种情况进行了规定:一是禁止持有关联企业的股份,主要是担心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让关联企业受益,从中获得不当利益;二是禁止持有同关型的企业股份,以免够成同业竞争,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三是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向自己持股的公司进行利益输送。

如果按照以上三个文件的规定来审查,清风的持股似乎也不在禁止性之列。一来清风持股的企业虽然也是咨询业,但专业范围与越洋咨询不同,不存在市场重叠和同业竞争问题;二来清风持股的企业与越洋咨询也不存在关联关系;三来清风并未在该企业中任职,不存在兼职或利益输送问题。

而且,在上述三个文件中,均要求违反了禁止性规定的干部在一年内或半年内进行纠正,而清风已经自动纠正,转让了股份,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的认定,是不是属于违纪,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于这件突发事件,考察小组在外部调研结束后,专门又在内部召开了一个会议,讨论了一下清风的问题。会议讨论的结果是:一、将实名举报信转发设计院党委,由其负责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上报部纪检部门;二、基于清风在竞聘考试期间某段时间内存在持股情况,且未在《领导干部个人申报事宜表》中未如实填写,取消其干部竞聘资格;三、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由张孚志递进成为第一推荐人,按规定对其进行重点考察。

一周后,考察小组返回了京师。又过了半个月,任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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