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老邓家出来,已经是傍晚十分,老邓已经签署了委托手续,时间写得错后了几天。老邓看来很是信任凌怀远,对此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

只所以这么做,就是为了打一个时间差。

在中午的聚会上,无论是宁丹还是凌怀远,都建议郝好也采取包干的方式。二万块钱,一两个案子就挣回来了。就如今天这个老邓儿子的案子,一次收费就达到2万元。如果按提成制,所里就要提走40,也就是8000块,郝好自己才能得到0,6000块。而在包干的情况下,所里拿走6,再给凌怀远0,自己还能得到64,快1万了。差了一倍。这还是因为案源是凌怀远提供的。如果是郝好自己的案源,这2万块钱几乎都是郝好的了。

包干虽然好,但年轻律师很少选择包干的,原因也很简单,年轻律师中除了个别的以外,前一两年是不大可能有那么多案子,包干只会让自己挣的更少罢了。

但对于郝好来说,案子目前看是没问题的。自己在没有证的情况下,半年就挣了2万块,现在有证了,只会挣得更多。只要每年创收(收到的律师代理费总额)超过5万元,包干给郝好带来的好处只会更多。

办理完所有,再把该给所里的1200块钱交给所里,就可以让所里给开手续了。拿到律所的所有手续,郝好可以去检察院办理会见手续,并且顺便阅卷。

阅卷室,郝好快速的对案件材料浏览了一遍。结合卷宗中的证据和法医鉴定结论,郝好初步得出一列结论:

死者刘雪梅,40岁,死者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因情绪激动、外伤等因素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对于什么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郝好一点都不懂,但他知道死者死于心力衰竭,而不是外伤。也就是说,死者属于拥有特殊体质的人。

这就好办了,导致特殊体质人死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知道对方存在特殊体质,如果知道,那就极大可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不知道,还要看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有伤害特殊体质人的故意或过失。如果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如果存在故意或过失,一般都会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只是判多判少的问题了。

在起诉意见书中,控方认为:死者刘雪梅在被邓子军推了一下后,很是生气,然后猛追不止,在追上邓子军后,被邓子军再次推倒,邓子军还对刘雪梅进行殴打。在被人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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