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案例中提到的LSD是一种致幻剂,同样属于致幻剂的还有我们比较熟悉的摇头丸。服用LSD的心理反应主要是感觉能力大大增强,伴随着鲜活的视觉效果和对于空间知觉的极端扭曲。当服用者闭上眼睛时,视野里会出现非常明亮鲜艳的色彩,同时伴随有令人眩晕的几何图形和千变万化的图案。使用者对于音乐的体验也会呈现出一种视觉形式,他们听到的每个音符每种旋律都会化成图形出现在自己的脑海中。这就是种“联觉”。

何为联觉?就是一种感觉形式引起了另一种感觉形式的发生。就像案例中说到的“所有的听觉(例如汽车开过的声音)转变成了视觉的方式,每个声音都会引起相应的彩色幻象,其形状和颜色总是不停地变化着,就像万花筒……”这是种“听—视”的联觉形式。还比如,色觉又兼有温度感觉,例如暖色(红、橙、黄色等)会使人感到温暖,冷色(蓝、青、绿色等)会使人感到寒冷。这是种“视—温”的联觉形式。

服用过量LSD也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心理反应,包括偏执、极端的恐惧感、暴力和自杀性行为。有些人甚至会从屋顶上走下去或者从窗户跳出去,相信自己能够飞翔,或者走进海里,相信他们“和宇宙同在”。对有些人来说,致幻剂引发的焦虑和幻觉会非常严重,以致他们变得精神错乱,需要住院和长期治疗。有些人会在药效消失后出现闪回,闪回的内容就是服药时的美好感受,并且这种闪回会反反复复出现长达一年之久。正是因为它的存在,使得那些戒药后的人们变得更加痛苦。

第三种成瘾物质讲完了,接着就该是第三种物质障碍。

这种成瘾障碍让我脑海中浮现出了《梦之安魂曲》中的那位母亲因为超量服用减肥药后,精神错乱,形容枯槁,面黄肌瘦,如丧考妣的模样,它就是:滥用。

怎样才算是物质滥用呢?在一个小时内喝两杯啤酒算不算物质滥用?三杯呢?6杯呢?静脉注射一次海洛因算不算物质滥用?对某些人是,对某些人却不是。因此用摄入物质的量来衡量是否属于物质滥用是不合适的。那么就需要换一种方式,即用对患者生活的影响程度来定义物质滥用。如果对物质的使用,使你的学习、工作或人际关系都受到了破坏,而且时常置你于危险的境地(如酒后驾车),或者使你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这时它便可定义为一种物质滥用了。

来看一下D的案例:

D在15岁时就开始喝酒,16岁的时候开始大量饮酒。到21岁的时候,她每天都需要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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