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不难看出,日本的政府机构和美国的政府机构是迥然不同的。在美国,由民选产生的代表来行使最高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地方的管理工作则主要由地方警察和地方法院来执行。然而,和荷兰、比利时等西欧国家比起来,日本政府在形式上和他们并没有巨大的差别。例如,荷兰就和日本一样,一切法律都由内阁负责起草,国会实际上从未起草过法律。在荷兰,甚至镇长、市长在法律上也是由女王来任免的,因此女王的权力在形式上是直达地方政府的。这点比1940年以前的日本要做的好。虽然这些职务实际上总是由地方来提名,但必须由女王任命才能生效。在荷兰,警察和法院也是直接对君主负责。但是,在荷兰,任何宗派团体都可以自由地创办学校,而日本的学校制度则主要是沿袭法国传统。在荷兰,运河的开凿、围海造田及地方的发展事业等都是整个地方政府的任务,而不仅仅只是市长或官员们的任务。

将日本政府和西欧各国政府作个简要比较,我们不难看出:真正的差异并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各自的职能。过去的经历使日本人养成了“服从”的习惯,并且这种习惯已深深的融入了他们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中。政府可以确定的就是,只要那些“阁下”们还高居其位,他们的特权就会受到人们的尊重。这并不是因为人们从心底里拥护他们的政策,而是因为在日本,越过等级特权的界限就是最大的错误。在政府的高层,“公众舆论”是没有什么地位的。政府只要得到“国民的实际支持”就行了。当中央政府越俎代庖来对地方事物进行干涉时,出于惯性,地方的司法单位也会对上级的裁决表示尊重。一般美国人主张国家应尽量少地行使其对内职能,而在日本人眼里则不然,他们认为国家几乎是至善至美的,因而政府越关心人民生活越好。

另外,考虑到舆论监督的作用,日本政府在提到“各得其所”的等级思想时非常谨慎。当政府提出一项议案时,即使这个决议本身是对全体国民都有好处的,但考虑到民意的影响,政府还是希望能够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支持。在推广旧式农耕改良法时,同美国爱达华州的同行们一样,日本国家农业发展署并没有使用行政权力来硬性推广。在鼓励建立由国家担保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时,政府官员总是要和地方名流进行多次深入的交谈,并对他们的意见给予充分的重视。地方事务需要地方独特的解决方法。日本人的生活方式就是给一定人一定的特权,但同时把这个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同西方文化相比,日本人对“上级”更加尊重、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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