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6日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一中民终字第9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山澜,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中国工商报记者,住北京(后略——作者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南滨河路3号。

负责人果志刚,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楠,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法律事务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金鑫,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法律事务部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所: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

负责人李晓鹏,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夏(名字省略——作者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职工。

上诉人喻山澜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4)宣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喻山澜,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宣武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宣武支行)之委托代理人肖楠、金鑫,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北京分行)之委托代理人夏(删去名字——作者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4月,喻山澜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3年7月30日因牡丹交通卡丢失,我到工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白纸坊储蓄所补卡。该储蓄所在补时,收取了100元的费用。事后我了解到,工商银行执行的这一高额补办收费标准并没有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违反了国家计委等部门于2001年制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返还我不当得利100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第二被告立即停止执行自定补办收费标准,遵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工行宣武支行和工行北京分行辩称:牡丹交通卡补卡、换卡手续费是我行于1999年根据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费发卡成本等情况定价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是2001年9月28日实施的。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在没有单独的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价格法》第六条规定,不属于不当得利。工行北京分行与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联合推出的牡丹交通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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