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式管理的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把每一个组织成员都当做一个独立的个体,分别赋予权力和责任,称之为权责分明,个别给予报酬,并且建立同工同酬的制度,以求对每一成员,都能够一视同仁,赋予平等的地位。个人与个人之间,用契约来规范,依规定来运作。同时一切具体化、透明化、明确化,尽量透过文字说明,凡事依法而行。拿中国人观点来看,首先会想起人毕竟是父母所生,并非由石头缝里蹦跳出来,终其一生,至少和父母都有关联,怎么可以讲求个人主义呢?若是为人子女,在幼小时依赖父母,长大以后就撇开父母不管,只管自己个人,父母为什么要全心全力照顾子女?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晚年设想,留一些余地来照顾自己?如果父母为自己设想,对子女的照顾有所保留,子女长大以后为什么要孝顺父母?反正各人管各人,各人走各人的路,对子女而言,负担也减轻一些。这样父母不全心照顾子女,子女也不孝顺父母,哪里还有什么伦理可言,又怎么称得上中国人的道理呢?

权力和责任说清楚,更是十分危险的事情。一般人对权力总是记得比较清楚,而且也会看得稍微膨胀一些,因此拥有权力的结果,不是“滥用权力”,便是“逾越权力”,这种“滥权”、“越权”的现象,使得中国人不敢轻易“授权”。相反地,对于责任越清楚的人,就越加不敢负责,于是能推即推,能拖便拖,最好不要以自己绵薄的力量来承担这么重大的责任。

同工同酬尤其违反儒家的道理,因为儒家最可贵的精神,在于“才也养不才”。人才分起来,有“才也”和“不才”两种,前者为“能力高强的人”,后者为“能力不足的人”。“才也养不才”的意思,就是“能力高强的人,要为能力不足的人服务”。人生既然以服务为目的,有服务的机会,应该感激不尽才对,怎么可以计较什么同工同酬呢?中国社会,普遍认为“能者多劳”是正常现象,而又大多自称“不才”,若是同工同酬,谁愿意多劳,又有什么人委屈自己为不才呢?

一视同仁,更是嘴巴上说得好听的话。我们主张“差等的爱”,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有先后,也有亲疏。而一视同仁,带有“好人、歹人不会分”的意味,那就是是非不明,不足以服人了。中国人比较偏爱“大小眼”,很难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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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个人之间,契约既没有太大的功能,规定也常常形同虚设,因为“人肉咸咸”,遇到存心抵赖的人,契约和规定,好像永远使不上力。结果只能够约束好人,却任由坏人逍遥法外,产生不了什么管理效果。

一切具体化、透明化、明确化、成文化,最大的隐患还是把自己缚得完全没有回旋的空间,不是弄得自己诚信有问题,便是被人讥讽为“朝令夕改”。

这样看起来,美国式管理确实有很多地方,不合乎中国人的风土人情,以致实施起来,格格不入,难收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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