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零星的公益诉讼案例一直发生,其中不少还影响很大。近两年大家熟悉的就有:2002年,中小股民诉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2003年3月,上海消费者朱雀翎诉雀巢公司未标注转基因标识,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案;2004年9月,项某诉金龙鱼111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案等。而在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律师往往是最有力的推动者,甚至有时候,律师就是直接的发动者。牡丹交通卡“六大不公平”一案中,两位原告都是律师。

上海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2004年10月20日,律师陶鑫良和斯伟江一纸诉状将上海的延安路高架道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因为他们驾车从虹桥机场出来,没走延安路高架,却因为高架路收费口设置不合理,照样得交15元“机动车辆通行费”,而这个收费口的存在已经有4年。据有关部门统计,这个路口日均车流量大约2万多辆,其中约一半车辆都不走延安路高架,可所有的车主都选择了吃哑巴亏。立案材料送至法院后,法官主动打电话给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吴鹏彬律师,说对方愿意协调。陶鑫良和斯伟江志不在此,坚持要打。可立案后一直没有开庭。让人意外的是,2005年2月1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延安路高架收费从此取消。于是,延安路高架收费案被视作“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典范。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两位律师并没有赢,甚至可以说是输了。

同样是在上海,2003年3月,消费者朱雀翎了解到,雀巢公司未标注转基因标识,认为此举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于是委托律师去起诉。此案的立案过程就很有戏剧性:律师先到上海市一中院立案,中院立案庭看了材料后说,知情权的案子应该到基层法院立案。因为产品是在长宁区的超市购买的,律师去长宁区法院立案。长宁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却说,该超市注册在虹口区,应该去虹口区法院立案。不料虹口区法院立案庭又提出新的意见,说3个被告中包括瑞士雀巢公司,属于涉外案件,应该归中院管辖。律师据理力争,认为只有涉外经济案件才在中院管辖,其他涉外案件还是基层法院管辖,最后终于在虹口区法院立案。此时上海市二中院又认为这个案件有典型意义,主动提审。然而,该案最后还是以朱雀翎败诉而告终。

2004年7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宋德新从河南荥阳站上了开洛高速公路,准备到中牟县政法机关搞调研,然而这段不足60公里的路有6段在维修,其中4段是大修,长约10公里,宋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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