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答辩后,布鲁克林宣布了提交证据清单的时间。

就在这时,哈维提出了非公开审理申请。

按照规定,非公开申请需要一方提出,经双方同意后才能成行。除非桉件涉及到国家秘密等不方便公开的内容,否则庭审都会被默认为公开审理。

庭审中有许多‘默认’原则,比如是否公开审理,是否需要陪审团,是否需要回避……这些都遵从着‘不否定即为默认’的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不行使权力,就默认遵从普通桉件审理。

当然,法庭之上,法官最大,一切原则都绕不开法官,即便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行使权力,法官也有权力驳回。

考虑到daddy录像带的存在,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布鲁克林也认为应当进行非公开审理。之前之所以没有提出,是因为事情还没严重到需要布鲁克林动用法官权威的地步。现在好了,哈维贴心地想到这些,直接提了出来。

只能说不愧是皮尔森律所的大律师,没有愧对温士顿开出的费用。

布鲁克林遵照常例,询问帕蒂方的意见。

不出意外的,这一次帕蒂一方没有退让,希拉不接受非公开审理。

“法官阁下,本桉不涉及必须非公开审理事由,我方不认为有非公开审理的必要。”

希拉直截了当地道。

哈维则解释道“但本桉涉及我当事人个人隐私,我当事人还担任着纽约州州长职务,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纽约州政府,无论本桉结果如何,都将引起巨大的舆论漩涡,这不论是对被告还是对我当事人都很不利。”

“涉及个人隐私并不能成为必须非公开审理的理由。”希拉坚持道“我方也不认为有非公开审理的必要。”

之前的辩论中哈维被摆了一道,现下他不打算就这么放弃,继续从多角度阐述着非公开审理的必要。为了达成目标,他甚至搬出了法学历史,大谈中世纪欧洲古典法庭中对犯人公开处刑的不人道。

他坚持认为,司法审判本来就应该是很私密的事情,除了当事人双方,不应该邀请无关人员旁观,这虽然能向公众展示司法的公正性,一定程度上起到教育与宣传的作用,但更多的却是将当事人的隐私毫无保留地暴露在公众面前。

为了陈述事实,当事人不得不在可能败诉与曝光隐私之间做出选择。

哈维准备的很充分,他列举出了一长串的判例,这些判例基本都涉及到当事人一方因某些事实实在难以启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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