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怎么样才可以“自导自演、左右互搏”把一个商标搞成符合“全国驰名”的审查标准,这里面自然有很多法务细节上的猫腻。

冯见雄不可能花上太多时间,把这些操作层面的事情都跟姐姐或者周天音说清楚。

以他的脾气,最多也就是对史妮可这个直接执行层的廉价劳动力,走一步指点一步。

所以,那天晚上,面对小姐姐们“你具体要怎么做”这个疑问,冯见雄只是简明扼要地说了几句:

“我的办法说穿了其实就是:目前国家的商标驰名认定体系,实际上有两套,一套是走行政审批途径,那就只有靠国家工商总局批,需要好多年、满足很多复杂的指标才能满足。

另一条是根据【法释(2002)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乃至后续05年颁的一个补充规定,走‘司法认定’途径——这样的话,只要找一些法院就行了,比找国家工商总局容易得多。

而且‘司法认定’的指标性要求比‘行政认定’要少很多硬杠子,大致上可以通过‘假装在全国几乎所有省份都有人在假冒你的产品,然后告对方侵权、并打赢官司’的思路,就最终把事情办下来,细节我就不多说了。”

冯见雄说的这个套路,其实目前国内已经偶然有人在用了。

以06年的行情,目前全国范围内每年都有四五十个商标,是因为被人假冒得多、打假也打得多,最后在侵权案判决中司法认定为驰名的,所以这招并不能算是绝对的原创。

但是,从02年到05年,那些司法认定成功的驰名商标,绝大多数都是“真的在被无数人假冒”的名牌——几乎还没人想到跟冯见雄一样去“有假冒要上,没人假冒制造假冒也要上”。

究其原因,并不是冯见雄真比全国所有知识产权律师都聪明,而是因为02年最初那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给主审法院留下的“自由裁量权”尺度比较松,所以很多律师摸不准“造假造到何种程度,才能被司法认定驰名成功”,也就很难给人打包票收费,更不敢风险代理——因为造假成本不定。

02年那个司法解释出来之后,用了三年,最高院渐渐有了实践经验,然后在05年的补充规定里加了很多明细的尺度。比如“规定具体要在全国多少个省份被人仿冒、在多少个外国被人仿冒才能认定驰名”这种细节都有了,然后各大敏锐的顶级律所才开始抠着数字算造假成本,好给客户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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