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我曾经担心的一幕也出现了——

“咦,怎么没有补卡交费的收据?”对方看完我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抬起头,看着我奇怪地问道。那眼神分明是在说:你缺少一件重要的证据,弄不好会犯举证不能的错误。

“对不起,收据我已经找不到了。但是,这对事实本身并没有构成什么影响。”我平静地答道,“根据已知的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是无需证明的。我手里有补卡通知单,有新补办的牡丹交通卡,两者的卡号完全一致,你能否认我交过费的事实吗?”

对方没有说话。

蔡小姐坐在温法官对面,作着记录。温法官则从我手里拿过牡丹交通卡,看了看,问工行的委托代理人:“你们补卡是收100块钱吗?”

“是。”

这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在法庭上,我还用自带的摄像机,播放了一段录像,内容是我与工行客服电话95588接线员的对话。录像中清楚地表明,补卡收费标准是100元,收的是工本费。

最后,温法官问双方可否调解。

“可以。”我平静地说。

一听此言,对方有两位委托代理人睁大了双眼。要知道,我从一开始就反对和解,工行的两位高层人士曾“屈尊”到报社希望我能撤诉,都被我婉言谢绝。所以,听到我说“可以”二字,对方自然感到惊讶,同时又欣喜。

“我的第一个条件是:向北京市所有补办过牡丹交通卡的人退款。”

罢罢罢,一听这话,工行的人就直摇头。这哪里是愿意和解的表示,分明是给人家难堪。那么大一家银行,怎么可能低下头来,对那些补办过卡的人说:对不起,我错了。这是你的钱,你拿走吧!以后我再也不乱收钱了。

我也不可能再往下说,调解宣布失败。

庭审大约进行了一个半小时,法官宣布休庭,未作判决。

休庭后,温法官与我进行了短暂的交流。他说,他认为我起诉的案由不当得利“有点牵强”,因为那张牡丹交通卡肯定是存在成本的,因此不能说银行收取的100块钱都是不当得利。但他同时也说,作为一个消费者,他自己也觉得这100块钱收费太高。

温法官给我出了一个主意。他说,这个案子最好你撤诉,我们法院给工行出一个司法建议函,让它修改补卡收费办法并按规定报批,这样同样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对温法官的“合理化建议”,我没有采纳。我当时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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